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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江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初,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需配合办理过户。然而,在协议签署后、过户前,被告江某某擅自将登记在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50万元转移至其亲属账户,并虚构债务试图稀释共同财产。原告发现后,双方就财产分割产生严重分歧,被告拒绝履行协议中关于剩余共同财产的分割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被告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重新分割并多分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记录及转账凭证等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在离婚协议签署后存在大额异常资金流向被告亲属账户的事实。被告虽辩称该款项为偿还个人婚前债务,但未能提供相应借款合同及还款凭证予以佐证,亦未对资金去向作出合理说明。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被告行为的恶意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二、被告江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的50万元存款,依法予以追回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告分得35万元,被告分得15万元;三、被告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签署后至财产分割完毕前,一方隐匿、转移财产仍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法律规定。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资金流向,认定被告行为构成隐匿转移共同财产,依法判决其少分财产,彰显了司法对恶意规避财产分割行为的否定评价,有力维护了离婚案件中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