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申请执行焦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焦某原系夫妻,离婚协议约定焦某名下某科技公司30%股权归韩某所有。离婚后,韩某发现焦某在协议签署前半年,通过虚构债务及关联交易,将公司核心资产低价转移至其亲属名下,导致股权价值大幅缩水。韩某认为焦某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要求重新分割被转移资产对应的权益。焦某辩称资产转移系正常商业经营行为,且离婚协议已对股权价值进行最终确认,拒绝配合变更工商登记及支付折价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因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执行过程中,韩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焦某亲属与公司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及资产转移事实;焦某则提交审计报告抗辩。合议庭重点审查了资产转移的时间节点与离婚协议签署时间的关联性,以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配偶权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焦某承认部分资产转移行为存在瑕疵,同意在原有离婚协议基础上,向韩某额外支付人民币200万元作为对价补偿;韩某放弃对剩余被转移资产的追索权,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事宜再无其他争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生效后,若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协议签署前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体现了执行程序中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高效解决涉财产隐匿争议的价值导向,对维护婚姻财产秩序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