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申请执行麻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麻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子女由麻某某抚养,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后因麻某某疑似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陈某某担忧子女安全,拒绝按原约定支付抚养费,主张麻某某未尽到妥善照顾义务,要求变更抚养安排或暂停支付。麻某某则坚持协议效力,要求陈某某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对“家庭暴力”是否构成变更抚养条件的依据产生分歧,陈某某申请法院解释协议中关于“子女最佳利益”的隐含条款,引发执行阶段的条款解释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陈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电子数据,证明麻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及子女身心受损情况;麻某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及银行流水,证明其已履行抚养义务且陈某某长期拖欠费用。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协议条款解释展开辩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某继续按月支付抚养费,但麻某某需配合陈某某每月探视子女两次,并承诺不再实施任何形式家庭暴力;若再次发生暴力行为,陈某某有权申请变更抚养权。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权利义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家庭暴力情境下的具体适用,强调协议履行不得以牺牲未成年人安全为代价。通过调解平衡了抚养费支付与子女保护,为涉家暴类家事案件执行中的条款解释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