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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申请执行吴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吴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国内。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位于上海市中心的房产归蒋某所有,吴某配合办理过户,并补偿蒋某人民币200万元。协议生效后,吴某未按约履行过户及付款义务,且擅自将房产抵押给第三方。蒋某持离婚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就补偿款支付期限及房产抵押解除事宜产生分歧,吴某主张因汇率波动导致履行困难,请求延期。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执行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蒋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视听资料(证明吴某承认债务但拒绝履行)。法院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且具备强制执行力。鉴于双方对执行细节存在争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抵押解除与分期付款方案进行沟通。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吴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房产抵押并配合蒋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吴某分三期支付补偿款共计200万元,首期于过户当日支付50万元,剩余款项分别在六个月和十二个月内付清;若吴某任何一期逾期,蒋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双方签收调解书后,本案执行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可执行性,强调了公证文书在证据效力上的优势。同时,通过执行调解方式平衡了双方利益,既保障了债权实现,又给予债务人履行宽限期,体现了家事执行中柔性司法的理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