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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黄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黄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房产、车辆及公司股权归黄某某所有,胡某某净身出户,并约定所有债务由黄某某独自承担。随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起诉后,黄某某无力清偿,遂诉至法院,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请求确认债务分担条款无效,并要求胡某某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是否因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胡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清单、银行流水及债务形成时间的书证,证明双方离婚时资产与债务严重失衡,且债务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黄某某未提交反驳证据,仅口头辩称债务为其个人经营所致。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发生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配是否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胡某某与黄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所有债务由黄某某独自承担”的条款无效;二、胡某某与黄某某对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法院透过形式合法的离婚协议,认定其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恶意逃债行为的否定评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