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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与朱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朱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朱某某支付博某某补偿款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而,朱某某未按约履行付款及过户义务。鉴于博某某目前处于哺乳期,其主张依据协议要求朱某某继续履行。朱某某辩称协议显失公平,拒绝履行。双方就财产分割方案的效力及履行产生争议,博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强制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博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及哺乳期证明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协议存在及自身特殊生理状态。朱某某提交沟通记录,主张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损害女方及哺乳期子女权益,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博某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博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同时也明确了当事人享有处分诉讼权利的自由。在离婚协议未履行且涉及特殊群体时,法院需平衡契约精神与实质公平,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确保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法律严谨性统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