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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彭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彭某某全额承担,王某某保留房屋所有权但需协助办理过户。离婚后,彭某某未按约清偿银行抵押贷款,导致房屋被查封,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居住稳定。王某某代为清偿部分债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彭某某追偿。彭某某辩称债务性质存疑且协议显失公平,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及执行问题,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与债权人利益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鉴于双方对离婚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债务履行细节,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王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还款凭证及房屋查封通知作为主要证据。彭某某提交家庭收支明细及子女抚养支出证明,主张其经济困难。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涉案债务形成时间及用途进行鉴定,确认该债务确系婚后共同生活所负。双方未进行口头辩论,法院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王某某的部分诉请,确认被告彭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某支付代为清偿的债务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5万元;二、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在夫妻内部的约束力,即便涉及外部债权人,内部追偿权仍受法律保护。裁判兼顾了未成年子女居住稳定与债权人利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为类似离婚债务纠纷提供了执行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