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蒋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蒋某系夫妻,蒋某为现役军人。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后麻某以蒋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蒋某违反军人婚姻保护规定且构成重大过错,要求依据协议条款支付赔偿金。蒋某辩称协议中“重大过错”定义不明,且其未违反《民法典》关于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条款(即非军人配偶单方离婚需军人同意,但本案系双方协商或法定情形)。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及涉军婚姻背景下过错认定的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麻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麻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作为蒋某存在过错的证据;蒋某提交部队出具的证明,证实双方感情破裂且无违反军婚保护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双方对协议条款的解释存在分歧,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重大过错”的具体指向及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蒋某同意向麻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双方就离婚协议其他条款无争议,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规则,平衡了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契约自由原则。通过调解结案,既维护了军人合法权益,又保障了非军人配偶的合理诉求,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和谐稳定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