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曹某某系夫妻,曹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若曹某某存在重大过错,需支付冯某某损害赔偿金。离婚后,冯某某发现曹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遂主张曹某某违反离婚协议中的过错赔偿条款。曹某某辩称协议条款模糊,且冯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冯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的损害赔偿条款,要求曹某某支付约定的赔偿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及军人婚姻背景下过错认定的特殊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冯某某提交了电子数据证据,包括曹某某与他人同居期间的聊天记录、照片及视频资料,以证明其存在重大过错。曹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关联性,结合离婚协议条款,判断曹某某行为是否构成协议约定的“重大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冯某某的诉请。认定曹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过错,但冯某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法院酌情调整为协议约定金额的50%,其余部分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规则,特别是在涉军人婚姻背景下,法院需平衡保护军婚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其审查标准对类似案件具有参考意义,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过错行为的否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