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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陆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陆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陆某某直接抚养,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2023年,因物价上涨及子女教育支出增加,江某某认为原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标准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费数额。陆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当时已充分考虑双方经济状况,拒绝变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条款是否具有不可变更性,以及情势变更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江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子女近期大额医疗及教育支出凭证、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作为书证,主张原约定金额已无法保障子女基本生活需求。陆某某提交其收入证明及纳税记录,证明其具备履行原协议的能力,但反对提高标准。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及抚养费调整的法定条件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江某某经法院释明法律风险及诉讼成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条款虽具约束力,但并非绝对不可变更。在出现情势变更或子女实际需求显著增加时,父母一方有权请求调整。同时,提示当事人在诉讼中应理性评估诉求,尊重司法资源,适时通过撤诉或调解方式化解家事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