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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林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林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胡小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林某某直接抚养,胡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享有探视权,但协议对探视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约定模糊,仅表述为“胡某某可随时探视”。离婚后,胡某某多次尝试探视均因林某某以孩子学业繁忙为由拒绝或设置障碍而受阻,双方矛盾激化。胡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明确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及父爱的陪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及视频资料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林某某长期无理阻挠探视,导致探视权落空。被告林某某辩称孩子处于升学关键期,频繁探视影响学习,并提交学校作息表作为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条款解释及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胡某某享有对婚生子胡小某的探视权;二、明确探视方式为:每月第二、第四个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6时,原告可接走孩子共同生活,周日晚上6时前送回被告住处;三、法定节假日探视安排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轮流安排。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细化探视权行使方式。通过司法裁判填补协议漏洞,既保障了非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因探视争议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二次伤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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