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谭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军人)与被告谭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谭某抚养,黄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黄某发现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黄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予分割,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谭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明确“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拒绝分割。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背景,且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认定及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再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以及一段录音视听资料,证明该商铺登记在谭某名下但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账户,且谭某在录音中承认曾试图隐瞒该资产。被告谭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主张该房产为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及财产性质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二、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原告黄某享有该商铺50%的产权份额;三、驳回被告谭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离婚协议约定“无其他争议”,若存在恶意隐匿行为,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权益的保护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