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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张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张某应于离婚后一年内协助郭某办理位于某市房产的过户手续,并支付补偿款50万元。期限届满后,张某以房价波动为由拒绝配合过户,亦未支付补偿款。郭某多次催告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履行协议义务。张某辩称协议显失公平,主张撤销该条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问题,属于典型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在离婚后的违约纠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再审法院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催告记录等书证,证明张某违约事实。张某提交了房价评估报告及沟通录音,主张原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双方围绕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及是否存在法定撤销情形。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在离婚协议违约案件中,若原告在再审阶段主动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既节约司法资源,也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此类案例提示当事人应诚信履行离婚协议,同时注意通过诉讼或非诉途径及时固定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