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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蒋某原系夫妻,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一套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后蒋某擅自将该房产抵押借款,引发纠纷。于某遂起诉要求确认该抵押行为无效并协助过户。案件涉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效力认定,以及涉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特殊情节。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财产的约定是否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以及蒋某擅自处分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主要为书面离婚协议、房产登记信息及抵押合同,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子女出生证明及房产查封裁定书作为主要证据,主张蒋某违反协议约定。蒋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抵押合法性提出抗辩。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物权变动登记的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于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权利或达成和解,法院依法准许撤诉,既节约司法资源,也符合民事诉讼的自愿原则。同时提示当事人应及时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过户义务,以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