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李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李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李某承担,房产归王某。债权人主张该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争议,王某主张李某无抚养能力。经查,双方离婚前后资金往来异常,存在明显的“假离婚真逃债”嫌疑,严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及未成年人最佳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再审程序中,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系为规避债务。被申请人李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结合双方离婚时间点与债务发生时间的高度重合性,综合审查证据链,认定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李某独自承担的约定,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驳回原告关于确认子女抚养权归王某所有的部分请求,改判由双方轮流抚养;三、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效力边界,强调离婚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通过电子数据穿透形式审查,揭示恶意串通行为,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对类似涉债离婚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