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2021年,因公司面临巨额债务危机,双方为规避债权人追偿,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资产归赵某某所有,债务由周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赵某某未实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债权人遂起诉周某某。周某某发现赵某某转移资产后,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要求重新析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恶意串通行为,以及该行为对离婚协议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经过开庭质证环节。在诉前调解阶段,原告周某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后的同居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等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后并未真正分居,且资产转移发生在债务爆发前夕,意在逃避债务。被告赵某某未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链完整,足以初步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遂依法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规避债务的法律风险。虽然原告最终撤诉,但法院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审查标准明确,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逃避法定债务,否则相关财产分割条款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或恶意串通而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