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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吴某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1年,曾某某发现吴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曾某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并指控吴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请求多分财产及损害赔偿。吴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确认无其他遗漏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就商铺权属及是否存在隐匿行为产生激烈争议,曾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商铺为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曾某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该房产购于婚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财产。吴某某则提交了婚前购房意向书及资金流水,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其婚前存款。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购房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合度,以及资金流向的连续性,以查明是否存在隐匿共同财产的事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时的举证责任分配。在涉及不动产分割时,仅凭购房时间不足以认定共同财产,需结合资金来源综合判断。若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存在恶意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将严格依据证据规则驳回诉求,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