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马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胡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马某某婚前继承的一处商铺租赁合同及租金流水,该财产在离婚时未予披露。胡某某主张该商铺属夫妻共同财产或至少包含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且马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行为,遂诉请重新分割。马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已明确归其所有,胡某某系事后反悔。双方对商铺性质及是否存在隐匿行为争议较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提交了商铺租赁合同、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书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被告隐匿财产;被告马某某提交了婚前继承公证书及离婚时财产清单,主张该财产已分割。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双方就商铺价值评估及分割比例进行多轮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确认,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马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某支付财产分割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双方就涉案商铺再无其他争议,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