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周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周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周某抚养,彭某支付抚养费,房产归周某所有。彭某主张协议中“一次性补偿”条款存在重大误解,且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赔偿。彭某提交了一段录音,显示周某曾承认家暴事实,但周某辩称该录音系诱导性提问所得,且家暴情节轻微,不足以影响离婚协议效力。双方对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家暴认定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彭某提交了录音资料作为证明家庭暴力的关键视听证据,被告周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力提出质疑,认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严重家暴的依据。双方围绕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及家暴是否构成撤销协议理由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意思自治原则。同时指出,轻微家暴情节若未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为撤销事由,且不影响协议整体公平性,不足以支持撤销或变更协议。体现了司法对既成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