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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徐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陈某某怀孕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徐某某在陈某某孕期及哺乳期期间,长期夜不归宿,并存在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嫌疑。陈某某收集了徐某某与异性深夜在酒店出入的监控录像及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认为徐某某存在重大过错,遂依据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赔偿的条款,起诉要求徐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双方对协议中“重大过错”的具体界定及赔偿金额计算方式存在争议,陈某某主张徐某某的行为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侵害其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隐私及情感纠葛,法院优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但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原告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原告提交了多段监控视频及电子数据,主张证明被告存在婚外情。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围绕证据形式及协议条款解释争议进行书面审查,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陈某某在法院释明证据不足及诉讼风险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中证据标准的严格把握。在涉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情节下,法院注重保护妇女权益,但也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因证据链不完整而撤诉,提示当事人在主张过错赔偿时需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充分性,同时也反映了诉前调解与书面审理在家事案件中的灵活适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