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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曾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曾某婚后感情破裂,曾某长期对麻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麻某身心受损。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曾某需支付麻某离婚损害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二十万元,并约定于协议签署后三个月内付清。然而,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曾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款项。麻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某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赔偿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背景下,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家庭暴力及个人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审理前经诉前调解程序,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庭审中,麻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等电子数据证据,证明曾某存在家暴事实及违约行为;曾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认可协议签署事实,辩称赔偿金额过高。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协议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麻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二、驳回原告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在认定家暴事实基础上,结合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害,对赔偿金额进行了合理裁量,既保护了受害方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