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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沈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原告,军人)与沈某某(被告)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沈某某承担。2023年,债权人起诉要求曾某某偿还离婚时遗漏的一笔50万元经营性债务。曾某某辩称该债务系沈某某个人经营所负,且离婚协议已明确债务归属,自己不应承担。沈某某承认债务存在,但主张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曾某某作为配偶应连带清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遗漏债务的性质认定及军人婚姻中非军人一方的责任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曾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协议约定明确。被告沈某某提交借款合同及转账记录,主张款项用于家庭开支。法院组织双方质证,重点审查债务发生时间与用途。因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法院依职权调取相关军属保障政策文件,结合证据链综合认定债务性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某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本金50万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遗漏债务的内部追偿效力,即便对外需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仍可依协议追偿。同时,厘清了军人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在特定债务下的责任边界,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平衡了债权人利益与军人配偶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