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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蒋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因蒋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破裂。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蒋某某承担,但该债务实为蒋某某个人挥霍所致。高某某在履行协议后,因债权人主张权利被迫代为清偿,遂依据离婚协议向蒋某某追偿。蒋某某抗辩称债务性质不明,且对协议条款解释存在争议,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及家庭暴力背景下债务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公开开庭审理。高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债务系蒋某某个人债务且其存在家暴行为。蒋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协议条款的解释逻辑,组织双方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蒋某某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有效,同意在十日内向高某某支付代为清偿的款项及相应利息。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即便债务名义上为共同债务,若确属一方个人挥霍且伴有家庭暴力情节,另一方代为清偿后有权追偿。体现了法律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及对契约精神的尊重。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