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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董某某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中国籍)与董某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商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归沈某某所有,董某某配合办理过户。协议中关于“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补偿款”的表述存在歧义,董某某主张该款项包含家具家电,沈某某认为仅指固定装修。因董某某拒绝配合过户并主张高额补偿,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条款效力并强制履行。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及协议条款解释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实质争议,仅对协议条款理解存在分歧,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沈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及双方往来邮件记录作为主要书证,用以证明协议签署背景及条款原意。被告董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通过书面答辩状阐述其对“附属设施”范围的异议。

判决结果

原告沈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风险。司法实践提示当事人在起草协议时应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歧义词汇,以减少后续诉讼成本。同时,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允许在争议未决前撤诉,体现了司法效率与意思自治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