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孙某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孙某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孙某某抚养,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孙某某以孩子尚处哺乳期为由,单方面变更抚养权归属,并拒绝赵某某行使探望权,导致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原协议。审理中,经司法鉴定机构评估,孩子虽未满两周岁,但长期由孙某某及其父母照料,已形成稳定生活环境,且孙某某存在隐匿孩子行踪、阻碍探望的行为。赵某某主张孙某某违约,要求恢复原协议约定并保障探望权;孙某某辩称变更抚养权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拒绝配合。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方式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变更的合法性及原协议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赵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公证处出具的探望受阻证明;被告孙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婴儿健康证明及社区居委会关于其独自抚养情况的说明。双方申请对子女成长环境进行社会调查,鉴定意见指出孙某某存在阻碍探望的主观恶意。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协议效力及孙某某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结合鉴定意见与双方举证,查明事实。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协议履行纠纷的审慎态度。在涉及哺乳期子女抚养权争议时,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也避免了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同时提示当事人在履行协议时应秉持诚信原则,妥善解决子女抚养与探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