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申请执行麻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麻某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陈某某。2021年,陈某某发现麻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隐匿并登记在亲属名下,该商铺未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陈某某主张该商铺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麻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陈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故无权再行主张。双方协商未果,陈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商铺为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陈某某提交了商铺登记信息、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商铺购置时间及资金流向。麻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亲属代持协议,主张商铺权属。法院重点审查了商铺购买资金来源及离婚时双方对财产的认知情况,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陈某某与麻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该商铺由麻某某所有,麻某某向陈某某支付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隐匿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