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彭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王某某所有。2021年,王某某发现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继承其父母遗留的一处房产,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协议中未作分割。经查,彭某某在离婚时故意隐瞒该继承事实,且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情形,导致王某某在离婚时未能充分主张权利。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对遗漏的继承房产进行重新分割。彭某某辩称该房产已由其个人单独管理,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采用书面审理方式。王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彭某某父母死亡证明、房产登记信息及家庭暴力报警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遗漏财产及彭某某的过错。彭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及房产持有期间的缴费凭证,主张财产已分割完毕。法院经书面审查,确认该房产确属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且未在协议中处理,证据链完整。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相关约定;二、涉案房产归王某某所有,王某某需向彭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彭某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继承所得)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适用。同时,结合家庭暴力情节,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倾斜保护,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如实披露财产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