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焦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女方)与焦某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曹某某,但需待焦某某退伍后办理过户。后焦某某以协议中“退伍后”条款存在歧义为由,主张该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曹某某认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部分义务,焦某某系恶意拖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离婚协议中附条件条款的解释及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焦某某提交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曾口头变更协议;曹某某提交公证过的离婚协议书及房产登记查询记录。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曹某某与焦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条款有效,焦某某同意在退伍后三个月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若逾期未配合,曹某某有权要求焦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军婚特殊性与财产权益,为类似附条件离婚协议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