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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23年,刘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徐某在离婚前隐瞒了一处位于某市的房产,该房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属于遗漏的共同财产。刘某多次与徐某协商补充分割事宜未果,徐某主张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拒绝分割。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该遗漏房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的性质认定及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记录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权属查询证明,主张该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共同财产。被告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辩称购房款来源于其婚前存款。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围绕房产购买时间及资金来源进行了法庭调查。

判决结果

原告刘某在庭审过程中,经法院释明及调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及撤诉制度的适用。在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中,原告有权选择诉讼或协商,亦可在诉讼中自愿撤诉。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裁定准许撤诉,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保障。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