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诉王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原系夫妻,王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董某某发现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其祖父遗产一套房产,该房产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董某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王某某辩称该房产系个人继承所得,且因涉军身份及隐私,拒绝公开审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发现遗漏的继承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及如何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继承权公证书等电子数据证据,证明房产存在且未分割。被告王某某提交了继承关系证明及军人身份材料,主张该财产为其个人特有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某关于分割涉案房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涉案房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由双方平均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的继承财产,若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特征,仍应依法分割。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隐私权的尊重,通过不公开审理平衡了司法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