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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邓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邓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李某发现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一笔50万元存款转入其亲属账户,该款项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李某主张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遗漏财产,要求重新分割。邓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其个人婚前债务,且离婚时双方已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转账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李某主张分割的请求权基础是否成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李某提交银行流水及亲属账户收款记录作为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证据,证明资金流向。邓某提交还款凭证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主张款项性质为个人债务清偿。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证据链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若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主观恶意或客观行为,仅凭资金流向难以认定属于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体现了司法对既判力及交易安全的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