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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董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董某某婚后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冯某某所有,董某某配合过户。离婚后,冯某某发现董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巨额存款至其亲属账户,且董某某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冯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并主张董某某因重大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董某某辩称协议已履行完毕,拒绝承认隐匿事实,并申请其亲属出庭作证以证明资金往来为正常借贷。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以及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冯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及董某某出轨证据,主张董某某隐匿转移财产并存在过错。董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并申请其亲属作为证人出庭,提供证人证言以佐证资金性质为借贷而非隐匿。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的真实性及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结合证人证言与客观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冯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董某某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判令董某某因重大过错向冯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履行后,若发现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确立了在离婚纠纷中,恶意转移财产与婚内过错行为可分别评价,支持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及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