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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邓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邓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家庭所有动产及不动产归女方所有”。后张某某主张该条款未明确包含邓某某名下某古董花瓶,且因邓某某曾实施家庭暴力,要求重新分割。邓某某则认为“所有”涵盖全部财产,拒绝交付。双方对协议中“所有”一词的解释范围产生重大分歧,涉及继承与析产争议。张某某提交报警记录证明家暴情节,邓某某提交花瓶购买凭证证明其个人财产属性。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离婚协议中“所有”一词的解释展开辩论。张某某提交物证(花瓶)及家暴报警记录,主张协议存在歧义且应照顾无过错方;邓某某提交购买凭证及协议原件,主张条款清晰明确。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二、确认离婚协议中“家庭所有动产及不动产归女方所有”条款有效,邓某某名下古董花瓶属于该范围,邓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张某某;三、鉴于邓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在财产分割比例上酌情调整,但鉴于协议已明确约定,不再另行分割其他财产;四、驳回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所有”应作全面理解。同时,在家暴背景下,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通过程序性救济平衡双方权益,体现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及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