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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沈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沈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沈某某长期对谭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损害赔偿金。后谭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沈某某存在家暴过错,要求依据协议及法律规定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沈某某辩称家暴行为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及家暴事实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谭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以证明沈某某实施家暴的事实。沈某某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过错”条款的具体含义及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谭某某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部分诉请,判令沈某某向谭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了家庭暴力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认定标准。对于涉家暴案件,法院在保护隐私的同时,注重证据的综合审查,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