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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焦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焦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1年焦某怀孕。双方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焦某全额承担。离婚后,债权人起诉韩某偿还一笔用于家庭装修的借款,韩某履行清偿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焦某追偿。焦某抗辩称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韩某明知其无还款能力仍配合转移资产,拒绝承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解释及其对内部追偿效力的认定,同时涉及女方处于哺乳期后的债务清算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相关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韩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债权人还款凭证作为书证,证明债务性质及已履行事实。焦某提交家庭收支明细,主张债务非共同债务。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发生时间与用途,以及离婚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债务由焦某独自承担的条款中不利于韩某追偿的部分;二、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韩某支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本金及利息;三、驳回韩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在夫妻内部具有约束力,但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一方对外清偿后,有权依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平衡保护债权人利益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关注特殊时期(如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与债务公平分担。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