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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冯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冯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生活。离婚协议约定了房产及存款分割,但未提及冯某某在境外持有的一处公寓。马某某诉请分割该遗漏财产。冯某某辩称该公寓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马某某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仅因当时价值波动大而暂不处理,现属自愿放弃。马某某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冯某某隐瞒资产,冯某某则提交境外公证文件及双方沟通记录,证明马某某知情。争议焦点在于该境外房产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以及马某某是否构成权利放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马某某提交证人证言及境外房产登记查询记录,主张冯某某恶意隐瞒;冯某某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婚前财产证明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马某某对资产知情且未主张。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遗漏财产”的认定标准及涉外证据的效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遗漏财产”的认定界限。若一方能证明另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已知晓特定财产存在,且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该财产归属已达成默示合意或自愿放弃,法院不予支持事后分割请求,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家事审判中的适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