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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原告,存款平分。2023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商铺登记在被告亲属名下,但实际由被告出资并控制。原告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存在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要求重新分割。被告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就商铺权属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产生重大争议,原告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再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商铺购买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实际控制该商铺且资金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积蓄。被告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亲属代持协议,试图证明商铺为其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被告承认商铺实际权益归属的陈述,并结合资金流向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二、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告分得该商铺60%的权益,被告分得40%;三、驳回被告其他抗辩意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视听资料在证明财产实际控制状态中的关键作用。裁判启示当事人应诚信履行离婚协议,隐匿财产者将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维护了婚姻财产制度的公平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