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谢某某虚假离婚逃避债务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谢某某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因谢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马某某不堪忍受提起离婚诉讼。双方为逃避马某某对外所负巨额债务,恶意串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谢某某净身出户并独自承担全部债务,马某某获得全部房产及子女抚养权。债权人发现该协议后,主张该离婚协议系虚假意思表示,旨在损害第三人利益。马某某与谢某某虽形式上解除婚姻关系,但实质仍共同生活,且无真实离婚意愿。债权人遂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条款无效,以恢复夫妻共同财产状态用于清偿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居住证明及证人证言等书证。经阅卷及必要的书面质证,法院查明双方虽办理离婚登记,但并未真正分居,且财产分割明显违背常理,符合虚假离婚逃避债务的特征。法院认为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债务清偿责任及财产归属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双方对原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其中部分资产用于清偿马某某所负债务;双方同意配合办理相关财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保护债权人利益,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义务,维护交易安全与社会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