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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江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郭某(原告,非军人)与江某(被告,现役军人)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郭某发现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处位于某市的房产,该房产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但未办理产权登记于双方名下,而是登记在江某战友名下,由江某实际持有。郭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江某存在隐匿行为,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江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借款购买,与郭某无关,且郭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认定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原告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转账记录、房屋买卖合同及证人证言,证明该房产为婚后共同购买且被告隐匿。被告江某提交了个人借款协议及还款凭证,主张房产为其个人债务购置。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中,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法院应依法裁定准许。同时,涉军婚姻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需结合军人职业特殊性,但不得损害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也反映了司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