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沈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家庭唯一住房归子女所有,待子女成年后办理过户”。离婚后,沈某某以房屋贷款未还清、子女未成年无法直接登记为由,拒绝配合办理预告登记或公证手续,并主张该条款仅为道德承诺,无强制执行力。焦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条款有效并判令沈某某协助办理相关权利保全手续。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暂不过户”条款的法律性质及履行方式,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与物权变动规则的衔接。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及沟通记录;被告提交贷款合同及还款凭证。因双方对“归子女所有”的具体履行期限及方式存在重大分歧,法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性评估,并出具鉴定意见。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双方陈述及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重点审查协议条款的可执行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家庭唯一住房归子女所有”的条款合法有效;二、被告沈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焦某某及子女办理该房屋的权利预告登记或公证手续,以保障子女权益;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子女所有但暂不过户”条款的法律效力,确立了在贷款未结清等客观障碍下,通过预告登记或公证实现权利保全的裁判路径,平衡了物权变动规则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可操作的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