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朱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系夫妻,朱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朱某某、债务由江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但婚后仍共同生活。债权人起诉后,江某某无力清偿,遂诉至法院,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朱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已明确债务归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以及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的诉权与债务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某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的视频证据,证明“假离婚”事实;被告朱某某提交离婚证及协议原件。法院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协议签署时的资金流向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辅助分析,并结合证人证言,查明双方离婚目的系逃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债务由原告承担”的约定无效;二、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朱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行为中,离婚协议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即便涉及军人婚姻,只要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且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穿透形式审查实质,认定恶意串通条款无效,维护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