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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何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20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位于上海的房产归陈某某所有,何某某配合过户。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但何某某以协议中“配合过户”条款未明确具体期限及违约责任为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陈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何某某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损失。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双方曾长期居住海外,对国内不动产登记流程及协议条款理解存在文化差异,导致对“配合”的具体内涵产生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与执行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陈某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及双方往来邮件记录,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何某某提交了其在国外的居住证明及关于条款解释的书面答辩意见,主张协议缺乏可操作性。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合法性及条款的明确性,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同严守原则。对于缺乏明确履行期限或违约责任的条款,若不影响合同根本目的实现,法院倾向于通过解释确定合理履行方式,而非直接否定协议效力,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