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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诉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高某与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高某发现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笔用于偿还个人赌债的银行转账记录,该债务虽未列入离婚协议,但实质消耗了夫妻共同财产。此时高某正处于哺乳期,经济压力较大。高某主张该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中的不当处分,要求于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重新分割剩余财产。于某辩称该债务系其个人债务,与共同财产无关,拒绝补偿。双方协商无果,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笔资金流向并追究于某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高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于某在婚姻期间擅自转移资金用于非法债务。于某对鉴定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资金用途与共同财产混同。二审法院经审理,重点审查了债务性质及财产隐匿事实,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依法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驳回高某其他诉讼请求的部分;二、变更一审判决,支持高某部分诉请,在于某需向高某支付因隐瞒债务导致的共同财产损失补偿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高某其余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用于个人非法债务的资金流向,虽不直接构成共同债务,但属于恶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在保护哺乳期妇女权益的同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隐匿财产行为进行制裁,体现了公平原则与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