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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车辆及存款分割,但未提及被告名下某处位于郊区的商铺。2023年,原告通过第三方得知该商铺在婚姻存续期间由被告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认为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被故意隐瞒,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被告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原告早已知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离婚时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的间接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商铺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及证人证言,证明商铺购买时间及资金来源。被告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商铺置换协议,主张财产性质转化。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组织双方交换证据,但因双方对财产性质认定分歧较大,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原告江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经再次核实证据及咨询专业意见,认识到商铺购买时间证据存在瑕疵,且被告提供的置换协议具有较强证明力。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时的救济途径及举证责任分配。同时,原告主动撤诉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证据风险的理性评估。对于涉及未成年子女家庭的财产纠纷,法院在审理中亦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或确凿证据解决争议,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