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邓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邓某某,存款平分。2023年,张某某发现邓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含张某某哺乳期)隐匿了一笔50万元的定期存款,该款项未列入离婚财产分割清单。张某某主张该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邓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行为,要求重新分割。邓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协商无果,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遗漏的50万元存款进行分割,并主张邓某某少分或不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及离婚协议书,证明存款存在及未分割事实。邓某某提交了资金流向证明,主张款项来源合法。法院重点审查了款项性质及离婚时是否故意隐瞒。经庭审质证,法院认定该存款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且邓某某未能证明其为个人财产,构成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25万元;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涉及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法院对隐匿行为的认定更为严格。裁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应诚信履行离婚协议,隐匿财产将面临少分或不分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