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于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于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国内。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2023年,谢某发现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张某借款50万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谢某主张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于某承担一半清偿责任。于某辩称该借款系其个人经营亏损所致,且谢某知情但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自愿承担。双方协商未果,谢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遗漏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借条及第三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借款发生时间及资金流向用于家庭开支。被告于某提交了其个人经营账目及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主张债务性质为个人经营性债务。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借款用途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谢某与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第三人张某所负债务5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其应承担的债务份额25万元;三、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债务的处理规则,强调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认定共同债务的核心标准。对于涉外婚姻中财产与债务混同的情形,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资金流向,平衡了债权人利益与离婚双方权益,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