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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诉焦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焦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陆某某发现焦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其父去世遗留一套房产未进行继承登记,亦未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陆某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继承所得,要求重新分割。庭审中,陆某某提交焦某某父亲死亡证明、遗嘱及房产登记档案,证明该房产在离婚时客观存在且未处理。焦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继承,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此外,陆某某提交报警记录,证明焦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主张在分割时予以照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陆某某围绕“遗漏财产”及“家暴情节”提交书证,包括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遗嘱、死亡证明及报警回执。被告焦某某对房产归属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范围,以及家暴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二、鉴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情节,判决原告陆某某分得该房产60%份额,被告焦某某分得40%份额;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不当然涵盖未处理的遗漏财产,特别是涉及继承等权利变动的情形。同时,法院在分割遗漏财产时,结合婚姻存续期间的家暴情节,对无过错方予以倾斜保护,体现了公平原则与对弱势群体的司法关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