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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胡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胡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胡某某名下某隐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离婚后,谭某某发现该账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巨额资金流入,怀疑胡某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经查,胡某某在婚姻期间曾对谭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谭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因胡某某存在家暴及隐匿财产过错,应多分财产。胡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谭某某对家暴指控证据不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通过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谭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鉴定意见,证明涉案账户资金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及投资收益,而非胡某某主张的婚前财产。胡某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坚持认为双方已就所有财产达成最终分割。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财产性质认定及家暴情节对分割比例的影响展开释法说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银行账户内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胡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及隐匿财产情节,该笔存款由谭某某分得70%,胡某某分得30%;双方确认除上述款项外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本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当一方存在家暴及隐匿财产双重过错时,法院在调解中可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调整财产分割比例。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及对隐匿财产行为的惩戒导向,有助于维护婚姻中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