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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高某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高某某将名下房产过户至未成年子女名下,并支付抚养费。离婚后,高某某以“未实际取得房屋产权”为由拒绝配合过户,且长期拖欠抚养费。焦某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起诉,要求高某某履行过户义务并补发抚养费。审理中查明,高某某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且双方曾就过户事宜进行过多次协商未果。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涉未成年子女财产处分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障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焦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曾口头承诺过户。被告高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协议显失公平。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成。庭审中,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履行可能性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涉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离婚协议中涉未成年子女财产处分条款的严肃性。司法实践强调,父母不得以协议未登记或显失公平为由随意反悔,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撤诉情形下,亦提示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或另案主张权利,而非简单撤回,以保障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落实。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