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申请执行江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江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为逃避对孙某所负的大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江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江某独自承担,并将主要资产转移至江某名下。后孙某起诉要求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清偿。江某辩称离婚协议有效,债务由其个人承担。法院查明,双方离婚时资产分割明显失衡,且无合理对价,实质系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理,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资产转移记录等物证及书证,证明江某在离婚前后恶意转移资产。江某提交离婚登记证明及协议原件,主张债务已分割。法院重点审查资产转移的时间节点与债务发生时间的关联性,结合双方陈述,认定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孙某与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江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某清偿债务本金及利息;三、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假离婚”逃债行为无效,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外部债权人。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法定债务,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